苍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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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14 20:56:00

1月10日

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临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多家药店、门诊部因销售、使用劣药被罚

△网站截图

北京同仁堂威海连锁药店有限公司临淄晏婴路店(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晏婴路甲-7齐陵假日风景1号楼东起2#商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魏银银。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劣药(炒苍耳子性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炒苍耳子g;

2.没收违法所得32.45元;

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5.00元)的二倍罚款。罚没款共计.4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淄博市临淄福善堂药店(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南王镇福山村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夏春兰。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劣药(莱菔子虫蛀,性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0.00元)的二倍罚款。罚没款共计57.00元。

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临淄慧康门诊部(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55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穆宝凤。

经调查,当事人使用劣药(炒莱菔子虫蛀,性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当事人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的炒莱菔子g;

2.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

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5.00元)的二倍罚款。罚没款共计82.25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淄博环球慈济堂医药有限公司芳原药店(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朱西村朱台中学斜对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平。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劣药(莱菔子虫蛀,性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50元;

2.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0.00元)的二倍罚款。罚没款共计.5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淄博天鑫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海王大药店(临淄区大顺路32-7-8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萍。

经调查,当事人销售劣药(炒莱菔子虫蛀,性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当事人被处以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炒莱菔子g;

2.没收违法所得23.40元;

3.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36.90元)的二倍罚款。罚没款共计97.2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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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淄区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teit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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